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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学生到农村基层从医从教助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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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解决农村基层人才短缺,引导大学生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根据《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陕政发[2006]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到农村基层从医从教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资助范围为省属普通高校师范、医学专业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学生,资助对象为家族经济困难、有志到陕西省内乡镇农村从医从教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须同时遵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二)毕业后按协议到陕西省内乡镇农村从医从教 ;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助学金每年在省属普通高校师范、医学专业各设立500个助学金名额,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受助生可以纳入计划,在每生每年享受国家1500元标准的基础上,由省上再给予4500元资助)。

第五条资助计划每年由省人事厅(省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助学金实施工作。省人才交流中心根据计划确定各县需求数量和就业岗位,并与各县确认受助生毕业后到岗就业的文件。

第六条 助学金受理申请、审批、拨付程序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7]76号)进行。

第七条 助学金额经省人事厅(省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及时在陕西人事人才信息网(www.sxrs.gov.cn)、中国西安人才网(www.xajob.com)、陕西省毕业生就业网(www.sxsbys.com)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每年125日前通知各高校,由各高校通知受助生于每年1210日前到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集中签约。同时省人才交流中心每年1220日前将资金划拨到各高校,省高校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受助生手中。

第八条经核准的受助生应与省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到农村基层从医从教的协议,师范专业农村基层服务年限不低于五年,医学专业农村基层服务年限不低于六年,受助生毕业后享受的待遇参照《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陕政发[2006]12号)执行。

第九条各高校负责对受助生的教育、管理和考核,省人才交流中心协助高校加强对受助生的教育管理,并对助学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受助生毕业后由省人事厅负责安置,省教育厅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条 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参照受助生与省人事厅签订协议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71日起施行,由省人事厅(省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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